党组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实现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议事原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议事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加强党的建设重大事项;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
4.全市红十字事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的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主要工作的部署;
5.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6.落实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社会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方案;
7.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奖惩副科级以上干部;
2.干部考核及奖惩方案;
3.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确定;
4.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
5.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后备干部、会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会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活动、救助项目安排筹办(如世界红十字日、大型募捐救助活动等);
2.救助对象的认定;
3.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
4.国有资产产权变动。
(四)大额度资金(物资)使用
1.救助金额(物资)5000元(含5000元)以上;
2.公共性资金、专项经费和项目费等支出单项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
凡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必须事先征求驻会纪检组意见,并保证驻会纪检组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中属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场所大型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等须向驻会纪检组进行备案。
第四条 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
各部室需要提交讨论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汇总,报党组书记确定;凡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事项,原则上不讨论决定。
(二)会议告知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至少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如遇重要情况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三)会前准备
议题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室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供会议讨论决定时参考;
(四)民主讨论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讨论每个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部室就议题作详细说明,列席人员可作必要的补充,会议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家属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实行回避制度;
(五)综合意见
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成员们的意见后,形成决议;对少数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六)通过决议
凡需要形成决议的必须通过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七)会议要求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召开党组会议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室人员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该部室人员列席会议,讨论完毕即退场,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八)议事记录
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指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条 议事监督
(一)会议作出的决定,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报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三)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要对项目完成情况向党组作出汇报。
第六条 附则
本暂行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党组议事规则(暂行)》(秦红党字〔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