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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制度
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2022-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秦皇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及县(区)两级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针对特殊人群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募捐过程中,组织方必须将上级红十字会的授权书或相关文件张帖公式。募捐活动结束后,募捐所得款项必须全部汇入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捐款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或相关文件规定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开展募捐工作。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设置募捐箱严格按照《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募捐时,工作人员须出示介绍信和身份证,并佩戴红十字标识。

第十一条  考虑公平性原则,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针对个人和特定事项的捐赠,但不得主动组织针对个人和特定事项的募捐,同时,捐赠方应出具捐赠意向书。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的募捐活动,在活动结束时,需当场清点募捐款,并向联办单位出具捐款发票。

第十三条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秦皇岛市红十字会组织募捐的主要方式之一,各县(区)红十字会要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接受捐赠必须统一汇入红十字捐款专用账户,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必须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接受的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由总会或省级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地市级以下红十字会不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设备等,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同时,捐赠方应提供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物资,在开具发票时将票据“币种”改为“物资”。

第二十二条  捐赠票据必须有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开具票据时必须做到字迹工整、要素齐全、表述准确,特别是捐赠方称谓、捐款用途必须完整。票据右上角需注明捐赠者联系电话。票据开具人要写全称。

第二十四条  捐赠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认真核对票据,汇总捐赠款物数额,及时与票据核发部门审核票据。

捐赠款物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与使用按照《秦皇岛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