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捐款码
TOP
内部制度
秦皇岛市红十字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
2022-09-06

第一条为推动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募捐工作的开展,表彰和奖励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河北省红十字会组织规程》和《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表彰、奖励的捐赠者是指自愿并无偿向秦皇岛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实物等财产,用于救灾救助等红十字人道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力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广告服务等。

个人捐赠劳务的表彰、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表彰奖励标准:

(一)5年内累计捐赠财产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秦皇岛市红十字人道工作特级功勋单位”称号;

2授予捐赠者本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秦皇岛市红十字人道工作特级功勋奖章”;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

4根据捐赠者意愿,可设立专项基金,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二)5年内累计捐赠财产5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秦皇岛市红十字人道工作一级功勋单位”称号;

2授予捐赠者本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秦皇岛市红十字人道工作一级功勋奖章”;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名誉常务理事;

4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设立专项基金。

(三)5年内累计捐赠财产3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如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秦皇岛市红十字人道工作二级功勋单位”称号;

2授予捐赠者本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秦皇岛市红十字人道工作二级功勋奖章”;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4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设立专项基金。

(四)5年内累计捐赠财产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秦皇岛市红十字人道工作三级功勋单位”称号;

2授予捐赠者本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秦皇岛市红十字人道工作三级功勋奖章”;

3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对于一次性捐赠财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捐赠者意愿可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在省级报刊上报道鸣谢。

第六条对捐赠财产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捐赠者同意后在新闻媒体或秦皇岛市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报道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对捐赠财产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上述捐赠财产均以实际到账为准。

第九条捐赠额占援建项目总投资60%以上时可享有援建项目冠名权。

第十条对所有的捐赠,一律由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向捐赠者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