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关于规范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的通知
红办字〔201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
会员是中国红十字会的重要组成力量。做好会员管理工作,对于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会员的归属感、责任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管理,提高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总会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中国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中国红十字会会员转会介绍信》和会员编号规则,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总会制定的个人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样品将在印制后邮寄到各省红十字会,请严格按照样品规格质量制作并使用。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会员入会和转会手续,做好会员登记和编号工作,建立健全会员登记册,准确掌握会员的数量、分布及流动情况。
联系人:总会组织宣传部组织建设处吴新利
联系电话:(010)84025890-5111
传真:(010)64048198
电子邮箱:zuzhichu2010@126com
附件:1中国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2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3中国红十字会会员转会介绍信
4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登记号编制规则
附件4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登记号编制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管理,提高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总会将在全国采用统一的会员登记号,具体编制规则如下:
一、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登记号用于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登记号编制采用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定编制规则,由各省级红十字会负责具体制定所辖区域内实施工作细则。
二、为便于会员的统一管理,会员登记号为会员的永久编号。会员登记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新发展的会员,其会员登记号按已编到的序号递增。
三、登记号共有20位数字组成,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体现会员的区域属性、所属组织和具体编号等信息。
1编号的前6位是会员登记地区编号,参照使用登记机构所在地身份证编码的前6位;
2第7至10位表示会员所属的红十字会组织类型,其中属于各级红十字会的统一用1000表示,属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第7位统一编为2,第8位按照1-城镇社区、2-农村单位、3-企、事业单位、4-学校、5-医疗机构、6-其他以表示会员所属基层组织的类型,第9至10位表示该基层组织在当地的编号;
3第11位表示会员类型,统一用1表示个人会员,2表示团体会员;
4第12至20位表示会员在该组织的编号。
编号示例:如某登记号为13010224011000000150,其中130102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13表示河北省,01表示石家庄市,02表示长安区);24表示该会员属于基层组织中的学校,01是该组织在当地编号为01,1表示该会员为个人会员,000000150表示该会员在该组织的编号为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