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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通知
2022-09-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通知

冀政办字〔2007〕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动员全社会爱心力量,广泛吸纳慈善资金,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作用,开展社会救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将从2007年起,在全省范围每年开展一次红十字“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承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弘扬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广泛宣传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扎实有效地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通过“博爱一日捐”活动,广辟社会资源,筹集慈善资金,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募捐范围和主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中央、港、澳、台和海内外驻冀单位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活动主题是“捐出您一天的收入,奉献您的一份真情”。

三、捐款用途和救助对象

(一)建立《河北省红十字会农村特困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金》,对省内18岁以下农村特困家庭患大病、重病儿童进行医疗求助。

(二)建立《河北省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为灾区群众提供粮食、衣物和医疗等紧急救助;开展以“博爱送万家”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救助城乡特困家庭;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四、活动安排。募捐活动每年3月1日开始,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结束。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20日)。召开全省“博爱一日捐”启动新闻发布会;各级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大力宣传,为募捐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捐款收缴阶段(3月21日-4月20日)。“博爱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实行县、市、省逐级收缴上交的方式。捐款接收单位要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凭据,发给捐赠证书或致谢信,对受赠捐款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三)总结表彰阶段(4月21日-5月8日)。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召开全省红十字“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行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活动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募捐活动。

(二)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积极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人士慷慨解囊,共襄善举。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各界群众的捐赠热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街道、社区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踊跃捐款,为救助困难群众作奉献。

(四)省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中央、港、澳、台及海内外驻冀单位的募捐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上述部门和驻省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捐款统一由省红十字会负责接收。

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参照上述范围负责接收本地区的捐款。

(五)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募捐专帐,安排专人负责捐款的接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捐款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六)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0号)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七)募捐活动随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捐赠单位和个人名录,提高捐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对募捐活动和募捐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六、组织领导

(一)全省“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由省红十字会及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承办,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行分级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省红十字会成立“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办公室,负责全省募捐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也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七、其他事宜

捐款接收单位:河北省红十字会

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开户行:工行新华支行

帐号:0402022729300036962

各地捐款的接收地点设在当地同级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