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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医院卫生院(站)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2-09-16

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医院卫生院(站)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协助政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改善贫困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条件,中国红十字会把援建博爱卫生院(站)作为参与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向社会募捐资金,在试点县建立博爱卫生院(站)。各级红十字会也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援建卫生院(站)工作。为加强和规范博爱卫生院(站)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标准和条件

第一条援建博爱卫生院(站)遵循由资金定项目的原则,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接受捐款后予以安排援建项目。并遵重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及各级红十字会援建博爱卫生院(站)亦遵循该原则。

乡镇卫生院(站)已列入当地政府援建计划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二条援建一所乡镇博爱卫生院,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援建一所村级博爱卫生站,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捐赠方另有意愿的除外),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配套资金并提供所需土地。

第三条博爱卫生院(站)应建在红十字会参与新农合及医疗救助试点县及开展农村红十字工作地区的贫困乡(镇)、村以及符合捐赠者意愿的地方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有卫生院(站)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急需重建或年久失修,属大面积危房,扩建或修缮。

(二)卫生院配有专职的医务人员,卫生站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医务人员。

(三)符合乡(镇)、村总体规划和当地医疗卫生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既要方便群众看病,又便于形成一定规模,有利于医院长远发展。要避免院(站)建成后被取消、撤并等问题的出现。

第四条卫生院(站)的选址应执行卫生部门关于农村卫生院(站)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建成后的博爱卫生院(站)除具备基本的医疗就诊功能外,还要作为红十字基层组织并具备当地红十字会服务(工作)站功能。捐赠资金主要用于门诊治疗用房、住院病房等硬件建设以及部分医疗器械的添置等。

二、资助程序

第五条援建博爱卫生院(站),由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向所在省(区、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的《博爱卫生院(站)援建项目申请书》,经地市和省级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博爱卫生院(站)援建项目申请书》进行审定,并征询捐赠人意见。对审定合格、捐赠人认可并实现捐赠后,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托或会同省级红十字会进行实地考察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省级红十字会正式下达《博爱卫生院(站)立项通知书》,并与省级红十字会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博爱卫生院(站)援建协议书》。

第七条《博爱卫生院(站)援建协议书》经三方签定后,项目所在乡、村方可开始施工建设。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助方代表,对博爱卫生院(站)的建设管理(包括进度、资金、质量等)承担责任。地方红十字会有责任和义务对博爱卫生院(站)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充分利用红十字服务(工作)站组织开展救灾、救护、救助等活动。

第八条博爱卫生院的建设工程周期(从奠基到竣工)不超过5个月,北方地区不超过6个月;博爱卫生站的建设周期(从奠基到竣工)不超过3个月,北方地区不超过4个月。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自行筹资援建卫生院(站),可参照上述程序逐级自行审定及开展援建工作。

三、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条博爱卫生院(站)建设工程资金的划拨遵循分期划拨与进度和质量挂钩的原则。

第十一条博爱卫生院(站)建设工程资金分两次划拨:

(一)援建项目正式立项、签署援建协议后,下拨资金的50%;

(二)工程全部竣工后,县级红十字会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国红十字会上报《博爱卫生院(站)援建项目竣工报告》(包括卫生院(站)竣工照片、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证明等)。竣工报告审核批准后,下拨剩余50%的资金。

第十二条中国红十字会在向省级红十字会划拨博爱卫生院(站)建设工程资金的同时发出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该通知抄送捐赠人和相关机构,以利社会监督。省级红十字会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转拨到位,不得滞拨或截留。转拨时,须向县级红十字会发出转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该通知同时抄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资金划拨方式若捐赠者有明确要求的,按捐赠者意愿执行。

第十三条地方在“博爱卫生院(站)建设工程资金”专用帐户中不得列支招待费用和其他工作经费等。

第十四条若经过质量检验和审计,发现博爱卫生院(站)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和资金管理问题,中国红十字会可视情节要求受助人代表出资重建或收回资金,依法追究受助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四、命名及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建成后的卫生院(站)统一命名为“博爱卫生院(站)”,并由中国红十字会授发统一制式的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彭珮云题字的“红十字博爱卫生院(站)”铜牌。

第十六条博爱卫生院(站)建成后,应在院内刻立碑记,铭载捐赠人的捐资善举,昭示后人。

第十七条建成后的博爱卫生院(站)属于公共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变卖或挪作他用。其原有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并依法享有各级政府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县级红十字会对博爱卫生院(站)的公共资产负监管责任。红十字会享有博爱卫生院(站)的永久使用权。

第十八条博爱卫生院(站)要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强化服务功能,努力减轻农民就医负担,为农民创造良好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十九条中国红十字会将继续动员捐方和其它社会资源,对已建成的博爱卫生院(站)给予后续扶持。

五、援建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博爱卫生院(站)援建资金由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并坚持合法、自愿、专款专用的原则。红十字基金会可按原渠道募集资金并实施博爱卫生院(站)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签署捐赠协议。并向捐赠者开具专用捐款收据。如捐赠方不履行协议,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博爱卫生院(站)的捐助标准和条件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确定(见本办法第三条)。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并统一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红十字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为“博爱卫生院(站)筹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除外)。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取捐资额的10%用于博爱卫生院(站)的管理成本。

六、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地方红十字会应积极为捐赠人提供服务,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或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博爱卫生院(站)奠基或竣工时,捐赠人有要求的,应邀请捐赠人出席奠基或竣工仪式,并向捐赠人提交博爱卫生院(站)竣工报告书,内容包括卫生院(站)建设前后的照片、质量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捐赠人如有要求,可以捐赠人指定的名称为博爱卫生院(站)冠名,如“××红十字博爱卫生院(站)”。

第二十八条鼓励建成后的博爱卫生院(站)与捐赠人建立长期联系,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博爱卫生院(站)运营和发展情况。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修订权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