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红十字会舆情监测处置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响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红十字舆论氛围,根据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红十字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红十字舆情是指媒体(含网络等新媒体)报导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市内各级红十字会的相关信息。
红十字舆情级别:
(一)一般舆情。指被媒体报导、反映,只涉及局部地区、部分工作,经初步分析对市内红十字工作影响不大的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被媒体报导、反映,涉及全市、全局性工作,经初步分析对市内红十字工作影响较大的舆情。
第三条市红十字会办公室统筹组织舆情的监测与处置工作。红十字舆情仅涉及一个设区市县(区)的,由该县(区)红十字会负责处置,市红十字会予以督促指导。
红十字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县(区),或虽然发生在一个县(区)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市级层面处置的,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处置。
第四条舆情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内新闻媒体报导、反映或正在调查采访的各县(区)红十字会存在的问题;
(二)市内已经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各县(区)红十字会存在的问题,其产生源头与流向涉及市红十字会监管职责的;
(三)市外己经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红十字会存在的问题,在市红十字会监管范围可能存在类似问题的。
第五条舆情监测人员负责对新闻媒体报导、反映的内容进行及时监测,一旦发现涉及红十字会职责的舆情,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领导。经初步分析属于重大舆情的,应于2小时内报告会领导。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短信或电话报告,再书面补充舆情信息报告。
第六条各县(区)红十字会获知相关舆情后,应及时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并同时将舆情信息通报市红十字会。对于重大舆情处置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
第七条处置红十字舆情,应当立即评估事件性质,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评估为一般舆情的,应在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发展的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影响蔓延、扩大。
评估为重大舆情的,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响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八条各县(区)红十字会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在12小时内征得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
第九条全市各县(区)红十字会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认真做好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对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不得以职责归属为由简单地推给其它部门,应先妥善响应媒体(介绍红十字会的职责及当前已采取的措施),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移交有关部门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重大舆情处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安全分析,并予以存档。案例分析应当包括事件起因、发展、应对、平息和体会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对组织开展的红十字舆情处置工作进行综合分析,点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原规定作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红十字会
2022年9月1日